综合所得税计算器
输入自由职业或经营所得的收入金额与费用(单纯费用率、基准费用率或账簿上的必要费用)、人身扣除和国民年金,按照韩国《所得税法》计算经营所得金额、计税基数、应纳税额、税额抵免和地方所得税,并与已预扣的 3.3% 比较,得出退税额或补缴额。
2025 年度(2026 年 5 月申报)收入与费用
费用率由国税厅按行业代码和年度公告。默认值 64.1%、49.7%、17.4% 是国税厅公告第 2026-14 号(2025 年度基准费用率、单纯费用率)中“其他自营业(940909)”的数值。其他行业代码不同(例如 940100 著述家 58.7%、42.2%、7.2%)。请在韩国国税厅网上申报系统查到自己行业代码的 2025 年度数值后输入。
所得金额 = 收入 − 主要费用 − 收入 × 基准费用率(复式记账义务人为 1/2)。但可以按单纯费用率算出的所得金额 × 倍率(简易账簿对象 2.8,复式记账义务人 3.4)为上限(至 2027 年度)。
地区参保人的健康保险费不是所得扣除,而是按账簿申报时计入必要费用。
行业与上一年收入(判断方式)
其他所得
从总工资中减去工资所得扣除后的工资所得金额将合并计算,并计入工资所得税额抵免(工资部分应纳税额的 55%,超过 130 万韩元部分为 30%,按总工资上限 74 万至 20 万韩元)和 13 万韩元标准税额抵免。假设不申请雇员的特别所得扣除、特别税额抵免(保险费、医疗费、教育费、捐款、信用卡等)和月租抵免。年终结算已预扣的所得税(决定税额)请填入下方“其他已预扣的所得税”。
请输入“所得金额”而不是收入(综合课税的利息、股息、年金、其他所得金额)。
所得扣除
基本扣除每人 150 万韩元。配偶和受抚养家属须年度所得金额 100 万韩元以下(只有工资时总工资 500 万韩元以下)。70 岁以上和残疾人是基本扣除对象中的人数。
国民年金按缴纳额全额扣除。黄伞共济限额:经营所得金额 4,000 万韩元以下 600 万、6,000 万以下 500 万、1 亿以下 400 万、超过 1 亿 200 万韩元。
税额抵免
子女税额抵免(基本扣除对象中 8 岁以上):1 人 25 万、2 人 55 万、3 人以上每多 1 人加 40 万韩元。养老金账户:养老储蓄 600 万、与 IRP 合计 900 万韩元以内,综合所得金额 4,500 万韩元以下 15%、超过 12%。标准税额抵免自动计算(无工资所得 7 万,诚信经营者 12 万)。
已缴税款
可在支付明细或韩国国税厅网上申报系统的“支付明细书等提交内容”中查看全年预扣额。
修改基准值 2025 年度
默认值依据 2025 年度(2026 年 5 月申报)适用的韩国《所得税法》(2025.7.1 施行,法律第 20615 号)、同法施行令第 143 条和第 208 条、施行规则第 67 条、《税收特例限制法》第 86 条之 3(2025.3.14 修订)以及国税厅《账簿记账义务说明(2025 年度)》。税率见第 55 条,人身扣除见第 50、51 条,年金保险费扣除见第 51 条之 3,记账税额抵免见第 56 条之 2,工资所得税额抵免见第 59 条,子女税额抵免见第 59 条之 2(2025 年度为 8 岁以上;2026 年 4 月 21 日修订为 13 岁以上,按附则 2026 年度 9 岁、2027 年 10 岁、2028 年 11 岁、2029 年 12 岁分步适用),养老金账户见第 59 条之 3,标准税额抵免见第 59 条之 4 第 9 款,无记账附加税见第 81 条之 5,3% 预扣见第 129 条第 1 款第 3 项。基准费用率的倍率上限是到 2027 年度为止的限时规定。法律修改或年度变化时可在此调整数值。
这是参考用的估算值。按照韩国《所得税法》(2025 年度),以居民的经营所得(主要是自由职业者)和输入的其他所得金额计算。这不是税务建议。默认费用率是行业代码 940909 的数值,请改为自己行业代码的数值。实际税额请通过韩国国税厅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页面、税务署或税务师确认。
- 单纯费用率(人力劳务超过 4,000 万韩元部分用超额率)、基准费用率(倍率上限)、账簿三种方式,以及方式和账簿类别的判断
- 基本和附加扣除、国民年金、黄伞共济、基本税率 6% 至 45%
- 工资所得(由总工资计算)与工资所得税额抵免,记账、子女、养老金账户、标准税额抵免,无记账附加税,与 3.3% 预扣和中期预缴的结算,地方所得税(10%)
- 雇员的特别所得扣除和特别税额抵免(保险费、医疗费、教育费、捐款、信用卡等)、月租税额抵免
- 金融所得综合课税的比较课税、分离课税的选择(住房租赁、其他所得、年金)、生育和收养税额抵免
- 中小企业特别税额减免、创业减免等减免,诚信申报确认,共同经营,不动产租赁业,亏损结转,新开业者的年化换算,复式记账义务人的推算申报(未申报附加税),单纯费用率的排除事由(未加入现金收据加盟店、被通报拒开信用卡或现金收据——施行令第 143 条第 7 款第 3、4 项)